白酒企業當前關注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要求的情況通報
2007/10/27
近期,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制定若干政策,全國白酒產品生產企業應引起高度關注。歸納起來應重點注意的幾個方面:
一、《全國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實施細則》出臺。
2007年9月6日,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“關于印發《全國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實施細則》(國質檢食監[2007]424號)”文件制定了工作目標:
今年年底前,首先確保完成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兩個百分百的艱巨任務,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%取得生產許可證,并加貼QS標志;小作坊100%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。同時,要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,嚴格市場準入,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,加大食品召回力度,強化添加劑使用備案制度,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,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、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無證生產加工問題。
通過專項整治行動,全面整頓規范食品生產加工業,大力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,加快提升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,使食品生產加工秩序明顯好轉,使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質量安全信心顯著提高。
二、小酒廠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。
“小酒廠”(具備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,未取得生產許可證)要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。(附件:“小酒坊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”參考樣式)
三、白酒生產許可證2008年底前全部換完。
白酒企業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(XK16-030 XXXX)2008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,也必須在2008年底前進行換證(QSXXXX 1501 XXXX)。
國家質檢總局“《關于進一步推進白酒企業換發生產許可證的通知》(質檢食監函[2007]71號)”文件要求:
(一)白酒企業應當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前6個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,證書到期后未完成換證的,不得生產銷售白酒。
(二)白酒換證工作于2008年底完成,白酒企業的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超過2009年1月1日的,也應當在2008年底完成換證,換證過程,應簡化手續。2009年1月1日起,白酒企業必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和標志。
(三)已完成換證的白酒企業,自批準換證之日起6個月內(不超過2009年1月1日),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和標志。在此期間未完成標簽更換的,暫不以無證、假冒證書、標志進行查處。
(四)違反本通知二、三條規定,超期未加貼生產許可證標志或繼續使用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,按無證生產或偽造、冒用生產許可證予以處理。
白酒獲證企業必須在生產許可證到期提前半年換證,這樣更換包裝才有時間。
四、2008年全面查處無證生產白酒企業。
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將開始全面查處無證生產的企業(質檢食監函[2007]115號)。獲證白酒產品生產企業,在包裝上必須印上“QS”和生產許可證編號。到期未換證的企業,視同無證生產。
五、加大了處理力度。
對違規者,原有關法規規定罰款1~3倍,最高不超過3萬元。國務院令第503號規定:不按照法定條件、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、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,最高處罰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。
六、白酒產品標簽、標注(全國食品發酵標準化中心提供)。
GB 10344-2005“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”國家標準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。該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至今已兩年了,這期間,各企業根據國家標準的要求進一步修改、完善了標簽標識,根據市場檢查和企業反映的情況,不少企業對酒標簽標準理解不夠全面,標簽標識仍然不規范。為了使企業加深理解、完善標簽標識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,現將白酒標簽需注意的問題予以說明。
(一)必須標注的內容
白酒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共計十項,分別為“酒名稱、配料清單、酒精度、制造者、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、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、凈含量、產品標準號、QS、生產許可證”。
(二)白酒標簽常見問題
1. 酒名稱
作為白酒產品,酒名稱應標注“白酒”二字,對于區域性較強的產品僅標注“酒”字是不規范的。
2. 配料清單
對于固液法白酒和液態法白酒產品,加入的食用酒精和GB 2760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、食品用香精香料應在配料清單中予以明確標注。
3. 酒精度
酒精度單位符號“%v/v”現已改為“%vol”。
4. 日期標示
應在不破壞包裝的情況下使消費者清楚的看到生產日期,否則為不規范標簽。
(三)清香型等十幾個白酒標注執行期最遲2008年1月1日,要求企業嚴格按標準執行,標簽和包裝必須印上新標準號。
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白酒分會
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